
“老鼎豐”商標侵權賠償“鼎豐”5萬(圖)
來源:黑龍江晨報(哈爾濱) 發布時間:2016-04-23 03:17:00 瀏覽:1814
(原標題:“老鼎豐”商標侵權賠償“鼎豐”5萬(圖))

21日,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了我省2015年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在這些案例中,有本報去年報道過的哈爾濱“老鼎豐”因在網站上使用“鼎豐”字樣宣傳,被上海“鼎豐”起訴,二審宣判結果是哈爾濱“老鼎豐”賠償上海“鼎豐”5萬元。
另外,一博士在與曾工作過的公司簽訂秘密協議后,擅自披露、使用商業秘密,造成該公司巨大損失,該博士也因此被判刑6年、被處罰金100萬,該起案件是我省近五年來,法院審理的第一起侵犯商業秘密案件。此外,我省2015年全年共受理各類知識產權案件469件,89人被判有期徒刑。
哈市“拉菲利爾酒莊黃河店”擅自使用“拉菲酒莊”宣傳
拉菲羅斯柴爾德酒莊(以下簡稱拉菲酒莊)于1963年4月23日在法國注冊成立,系第1122916號“LAFITE”、第1122917號“CHATEAULAFITE ROTHSCHILD”商標的注冊人,兩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為第33類“含酒精飲料(啤酒除外)”。
孫某某是個體工商戶哈爾濱市南崗區拉菲利爾酒莊黃河店經營者,其店面牌匾為“法國拉菲利爾酒莊CHATEAU LAFITEVILLE”,且在其銷售的葡萄酒商品、門店店頭、宣傳手冊、商品包裝盒、店內招牌等多處使用了“CHATEAU LAFITEVILLE”字樣。拉菲酒莊認為孫某某的上述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請求法院判令孫某某停止侵犯拉菲酒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并立即停止相應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法院經審理認為,孫某某經營銷售的 “拉菲利爾LAFITEVILLE”葡萄酒與拉菲酒莊涉案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屬于同一種商品。孫某某在其經營銷售的 “拉菲利爾LAFITEVILLE”系列酒的酒瓶、包裝盒、包裝袋、宣傳頁、名片、信譽卡、原店面牌匾等處,使用含有“LAFITE”字樣的“CHATEAU LAFITEVILLE”標識,與拉菲酒莊涉案注冊商標構成近似,導致混淆,侵害了拉菲酒莊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拉菲酒莊的“拉菲”葡萄酒等商品在我國酒品市場已享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系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知名商品,“拉菲”已成為拉菲酒莊所生產銷售葡萄酒等酒品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孫某某在酒瓶、包裝盒、宣傳頁、名片、銷售單據、信譽卡等處使用“拉菲利爾”“拉菲利爾酒莊”“法國拉菲利爾酒莊”字樣,屬于擅自使用拉菲酒莊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判決孫某某停止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拉菲酒莊經濟損失3萬元。
擅自披露、使用商業秘密 工大博士被判6年、罰100萬
被告人譚某在哈爾濱工業大學博士研究生畢業后,于2010年3月進入威瀚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并與威瀚公司簽訂保密協議。2011年8月,譚某從威瀚公司辭職后,違反與威瀚公司簽訂的保密協議,擅自披露、使用威瀚公司的商業秘密,為西博公司研發出高、低無功補償和電力濾波裝置,西博公司據此生產出低壓動態連續無功補償裝置、高壓無功補償裝置、低壓動態連續無功補償濾波裝置、電力有源濾波裝置等產品,銷往多家公司,銷售收入2700余萬元,利潤630余萬元,未入賬的銷售合同預期可實現利潤500余萬元,給威瀚公司造成巨大經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譚某為獲取非法利益,違反與威瀚公司權利人簽訂的保守商業秘密的協議,非法使用其掌握的權利人的非公知技術信息,通過西博公司生產、銷售涉及權利人威瀚公司商業秘密的產品,給權利人威瀚公司造成巨額經濟損失,具有特別嚴重的后果,其行為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依照刑法相關規定,判處被告人譚某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
“老鼎豐”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
去年4月24日,本報曾報道過上海鼎豐釀造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鼎豐”),發現哈爾濱老鼎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哈爾濱“老鼎豐”)在官方網站上使用“鼎豐”字樣進行宣傳,將哈爾濱“老鼎豐”告上了法庭,該案二審在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上海“鼎豐”和哈爾濱“老鼎豐”均是具有悠久歷史的“中華老字號”,并分別擁有各自的注冊商標和各自主要經營內容、范圍。上海“鼎豐”和哈爾濱“老鼎豐”經過長期經營使用,使得各自的商標在各自的經營區域內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形成了各自的品牌形象,相關公眾在客觀上能夠將哈爾濱“老鼎豐”公司的“老鼎豐”商品與上海鼎豐公司的“鼎豐”商品區別開來,“鼎豐”與“老鼎豐”在商標形式上的近似并不會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哈爾濱“老鼎豐”公司對“老鼎豐”字號及商標的使用系合理使用,并不構成商標侵權。
但哈爾濱“老鼎豐”公司在其公司網站宣傳中不規范使用其“老鼎豐”商標及字號,而簡化為“鼎豐”字樣,則難免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判決哈爾濱“老鼎豐”食品有限公司停止網站宣傳中的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消除影響及賠償5萬元。
金太陽商城商戶賣假“LV” 商城賠償路易威登馬利蒂5萬元
2011年,著名奢侈品品牌路易威登馬利蒂公司在哈爾濱金太陽商城內發現,有多家商戶銷售假冒的“LV”產品,并向金太陽商城發出“警告函”,要求金太陽商城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金太陽公司收到函件后,采取了張貼公告、廣播宣傳等措施提醒商戶注重維護知識產權,但未采取進一步有力措施。
2012年,路易威登馬利蒂公司仍數次發現金太陽商城內多家商戶銷售侵權產品,并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金太陽商城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金太陽公司主觀上未采取足夠有效的防范和管理措施,客觀上為相關商戶利用其商場銷售侵權商品提供了便利,屬于為經營假冒涉案注冊商標商品提供便利條件的侵犯涉案注冊商標權的行為。判決金太陽商城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5萬元。
文章標簽: 商標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