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冊商標如未使用 商標權人無權求償
來源:新浪新聞 發布時間:2016-04-29 03:53:00 瀏覽:3232
圍繞“五谷豐登”商標使用問題,幾乎每年都要“法庭見”的兩大家電“巨頭”格力和美的公司,去年又“掐”了一架。格力公司認為,美的公司在其家電下鄉空調產品的系列名稱中使用了格力公司注冊在先的“五谷豐登”商標,屬侵權,要求對方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和賠禮道歉,而美的則認為其是正當使用,不應擔責。
美的公司使用“五谷豐登”是否屬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是否侵害了格力注冊商標專用權?鑒于格力雖注冊了涉案商標但沒有實際使用,賠償數額應如何認定?最終,廣東省高院終審判定美的公司侵權,判令其不得在生產和銷售的空調器產品上使用“五谷豐登”商標,但無須賠償和公開道歉。日前,該案二審主審法官鄧燕輝接受南方日報記者采訪,講述該案判罰的依據及相關啟示。
一審結果:美的等被判侵權須賠380萬元
2010年2月8日,格力公司向國家商標局申請注冊“五谷豐登”商標,其核定使用商品為包括空氣調節裝置等在內的第11類商品,注冊有效期為2011年4月21日至2021年4月20日。
格力認為美的在其生產、銷售的空調器上以及在其官網中使用了與上述注冊商標“五谷豐登”相同的商標,泰鋒公司銷售帶有“五谷豐登”標識的空調器,均侵犯了格力“五谷豐登”注冊商標專用權。據此,格力于2013年11月8日向珠海市中院提起訴訟,并要求美的賠償損失500萬元。
美的則辯稱,美的公司在先、正當使用“五谷豐登”字樣,并沒有搭便車故意,更沒有模仿、侵占他人市場的故意。被訴侵權產品使用的是“美的Midea”注冊商標,“五谷豐登”只是作系列名,用于區分美的公司家電下鄉產品系列,故屬正當使用,不構成注冊商標侵權。“美的還認為,對于僅僅獲得注冊,而在商業中沒有實際使用的商標,法律不應給予其所有人禁止在先使用人、善意使用人繼續使用類似商標的權利。”鄧燕輝說。
珠海中院一審判決,美的公司及泰鋒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銷售相關侵權產品,賠償格力公司經濟損失380萬元以及維權合理開支,并刊登聲明消除影響。一審宣判后,美的公司不服提出上訴,要求撤銷一審判決。
案例啟示:既要防止侵權也要避免資源浪費
鄧燕輝介紹,該案在二審中主要有三大焦點,“一、是美的使用‘五谷豐登’是否屬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二、是其是否侵害了格力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三、是原審判罰380萬元是否有事實與法律依據。”
省高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4月17日公開開庭審理。
二審認為,美的公司在被訴侵權產品及宣傳折頁上使用“五谷豐登”標識,起到了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屬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同時,其未經格力許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與涉案商標近似的商標,侵害了格力注冊商標專用權。
“在本案中,被訴產品主機面板正面左上方標有紅色藝術字體的‘五谷豐登’字樣,且非常明顯和突出,因此消費者在購買時很容易將該標識與美的公司特定商品聯系起來,故應認定屬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鄧燕輝認為,鑒于美的該種使用行為,會使消費者誤以為“五谷豐登”就是美的公司的商標,而導致格力日后使用其注冊商標時,反而會被誤認為侵害了美的的商標,因此美的侵害了格力注冊商標專用權。
省高院認為,原判決認定美的侵害格力公司本案注冊商標專用權,并判令美的停止侵權、賠償格力公司合理維權費用,予以維持。但原判決對格力本案注冊商標在美的公司實施被訴侵權行為之前是否已經實際使用,以及判決美的等公司賠償格力公司經濟損失380萬元,屬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高院依法予以糾正。
“根據我國法律,注冊商標未實際使用的,被控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雖然美的侵害了格力注冊商標專用權,但不會給格力造成實際損失,故格力賠償損失的請求不成立。”鄧燕輝介紹,我國商標法之所以強調商標要實際使用,除了要激活有限的商標資源外,也是為了防止個別人囤積注冊商標并以此作為索賠的工具。
“我認為該案不僅有一定的法學意義,對企業來說也是敲響了警鐘。一方面是告訴企業要時刻注意商標的實際使用,避免商標資源浪費;另一方面也提醒企業在推出或計劃推出某品牌產品時,一定要上國家商標局官網查詢,或者委托專業機構查詢同類或類似產品,有無他人已經申請注冊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防止日后遇上類似糾紛。”鄧燕輝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