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業如何保護商標專用權
來源:尚標采編 發布時間:2016-05-13 03:21:00 瀏覽:2673
商標是企業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標識,是企業商品或者服務質量和信譽的集中體現,是相關公眾認知該企業的關鍵媒介,商標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說,一個企業所努力的一切都是為了提高其品牌形象,也即商標的知名度和美譽度。商標的重要性決定了保護商標是企業管理和運營的應有之義,而商標的保護,在法律上,就是保護商標專用權,即保護企業在特定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商標的排他性權利。筆者結合自身業務經驗,就企業如何保護商標專用提出如下意見,以期對企業有所裨益。
一、選定商標“顧忌多”
企業都希望擁有一個響亮的商標,然而如何選定商標牽涉到諸多問題,需要企業審慎考慮。
(一)商標的顯著性
商標顯著性的高低直接決定了相關受眾對該商標印象的深淺。美國有一家眼鏡公司,其商標是“OIC”,不僅形狀如眼鏡,又喻示了眼鏡的功能,因為其讀音為:“oh, I see”,意思就是“哦,我看到了”。這樣的商標讓人過目不忘,其顯著性極高,商標本身就價值連城。我國由于市場經濟不發達,企業對商標的顯著性缺乏重視。眾所周知,我們有許多以“北京”、“上海”、“青島”等地名作為商標的產品,其中雖不乏名優產品,但這樣的商標其顯著性很低,不利于品牌運作。
許多因素都關系到商標的顯著性,筆者認為最重要的是盡量不選常用詞作為商標,甚至不用字典詞條詞匯作為商標。在這方面日本的企業的做法值得我們借鑒。豐田公司的“toyota”商標,索尼公司的“sony”商標都是人為造詞,辭典里并無這樣的詞匯,這樣的商標一旦和企業產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結合起來其顯著性異常突出。
(二)商標與在先權利
企業經過“冥思苦想”選定了一個很有顯著性的商標,是否就可以立即申請注冊了呢?回答是否定的。我國《商標法》第九條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此條所述“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就是我們常謂的在先權利。如果企業選定的商標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權利,該商標雖然提起了注冊申請,但不會獲得注冊。所以,企業在申請注冊其所選定的商標之前,一定要審查該商標是否存在侵犯他人在先權利的情形,如果有則需要修改或者重新選定商標。
在先權利的問題比較復雜,限于篇幅,筆者擇其要者如下:
一,在先注冊商標。如果企業選定的商標已經被他人在同類商品上注冊了,根據先申請先注冊原則,該商標不可能再次獲得注冊。企業可以通過商標檢索確定擬注冊的商標是否已在先注冊。商標局的網站(http://sbj.saic.gov.cn/chaxun/chaxun.asp)目前免費提供商標近似的檢索,數據基本完備,其檢索結果具有重要參考價值。但筆者認為,涉及文字部分該網站檢索比較方便,對于圖形商標和組合商標更好到商標局做檢索。由于涉及圖形的商標檢索具有一定的專業性,建議委托商標代理機構進行。
第二,馳名商標。經檢索,在與企業選定的同類和類似商品上沒有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注冊商標,在此情況下企業要考慮該商標是否為馳名商標。如果是馳名商標,則不能申請注冊;反之,則可以獲得注冊。包括在內絕大多數國家均對馳名商標進行特殊保護,即保護范圍不受該商標注冊商品或者服務范圍或者(未注冊情況下)實際使用商品或者服務的限制。
第三,商標與字號。如果企業選定的文字商標是其它企業已經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業字號,筆者建議放棄該商標注冊,否則極易引發糾紛,導致不必要的訴訟成本和法律風險。例如,1996年7月8日,煙臺市芝罘盛龍皮鞋廠向國家商標申請注冊了“龍茂”商標,于1997年9月14日獲得注冊,因為侵犯煙臺市一家字號為“龍茂”的皮鞋制造企業,該商標最終被撤銷。
第四,商標與著作權。商標是由文字或者/和圖形組成,而文字和圖形都可以是著作權作品。企業選定的商標不能侵犯他人在先的著作權。這方面的主要問題是圖形商標容易涉及在先著作權。早在1980年,山東景陽岡酒廠將畫家劉繼卣的一幅《武松打虎》圖稍作修改后申請注冊了商標。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于1997年2月認定該廠將“武松打虎圖”作為商標注冊的行為已構成商標法上侵犯他人合法在先權利,裁定將《武松打虎》圖注冊商標予以撤銷。在此,筆者特別提醒的是,企業要申請圖形商標一定和圖形的作者簽訂著作權轉讓或者使用許可協議,或者在作者是企業員工的情況下,書面與之確認該圖形屬職務作品,著作權屬于企業持有。
(三)商標的國際性
企業成立之初,往往只關注國內市場的需要,選定商標時容易忽略商標的國際性。眾所周知,聯想電腦公司將原來的“legend”商標變更為了“lenovo”,為此耗巨資做了廣告,其主要原因就是原來的“legend”商標無法適應國際市場的需要。因此,企業即便是成立之初,要考慮到商標適應國際市場的可能性,這也是為什么越來越多的企業使用中英文商標的緣故,顯然英文商標比中文商標適應國際市場,如“海爾/haier”、“國美/gome”等等,都是很成功的例子。
商標選定涉及的問題還有很多,如商標注冊的商品或者服務范圍如何確定,企業選定單一商標還是多個商標等。因此,筆者建議企業選定商標過程中,更好向專業機構尋求咨詢,提高所選商標的質量,防患于未然。
二、商標注冊“門路廣”
保護注冊商標是商標保護制度的基石。雖然馳名商標,如的“全聚德”、“同仁堂”等許多老字號,不注冊也可以得到法律保護,但證明一個商標馳名往往非常困難,而且易被搶注。因此,企業,特別是高新技術企業(如安防企業),往往是后起之秀,要特別樹立商標須注冊才保護的觀念。如論企業的商標將來是否馳名,都要先申請注冊為上策。
企業獲得注冊商標需要向商標居提出注冊商標申請,申請成功獲發注冊商標證書。
申請的方式有兩種,一是自行申請,二是代理申請。由于商標申請程序較為簡單,企業的法務人員可以按照國家商標局的要求自行準備申請文件,跟蹤申請程序直至獲得商標注冊證書(當然也有可能被駁回注冊申請)。自行注冊的好處是節省費用,缺點是專業性往往不如代理申請。
所謂代理申請,就是委托商標代理機構代為申請,由商標代理機構辦理注冊申請的全部手續。商標代理機構基本上分為兩種,知識產權代理公司和具備商標代理資格的律師事務所。代理申請雖然必自行申請費用高,但在商標注冊方面可以給企業提供更多專業的建議。目前,的商標代理機構很多,服務質量和專業水準良莠不齊,選擇商標代理機構要注意那些“品牌較好”的機構。
隨著的對外開發和全球經濟一體化進程,越來越多企業產品出口,企業的商標在外國受到保護的問題日益迫切。目前,仍然有不少企業不懂得商標保護的地域性問題,存在持有注冊商標證書就可以“全球無憂”的誤區。商標局頒發的注冊商標證書只是該商標在,且僅在獲得法律保護的權證,出了國門基本就不受保護了。所以企業要在國外獲得商標保護,需要在出口目標國申請注冊商標。在國外申請注冊商標有兩個主要途徑:一是委托所在國商標代理機構代理申請,這種方式往往是企業要求受到的保護的國家很少,如企業的產品只是出口美國,則只選擇在美國申請商標注冊即可。如果企業產品出口到多個國家,如果分別在各國申請商標注冊比較繁瑣,這種情況可以按照《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公約》體制通過商標局向多個國家提出商標注冊,實現“一個申請,多國保護”的效果。這種申請專業性較強,要通過專業的商標代理機構進行。
三、商標保護“學問大”
申請商標注冊的目的就是利用法律途徑保護企業的商標專用權,企業獲得了注冊商標證書,下一步的問題就是如何保護商標專用權。保護商標專用權主要有兩個方面的工作:
(一)商標監控及處理
一般來講,商標監控的主要功能是及時發現他人注冊相同或者相近似商標的行為,防止他人注冊同樣或者相近似的商標,監控的主要方法是定期進行商標查詢和檢索。如果發現他人在同類或者近似商品或者服務上注冊了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標,要依法及時向商標局提出異議,阻止他人獲得注冊爭議商標。如果商標局駁回了異議申請,企業可以在三個月內向北京市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和商標注冊一樣,商標可以自行實施,也可以委托專業機構實施。而對于發現“情況”后的處理,筆者建議委托專業機構代理進行。
(二)打擊商標侵權
企業如果發現他人擅自使用企業的注冊商標,應該采取必要挫施,及時制止商標侵權行為。企業視情況,可以采取如下挫施,打擊商標侵權。
一,工商查處。如果侵權行為非常典型,如將相同的注冊商標用于相同的商品上,侵權商品就在超市或者其它賣場銷售,容易取證,企業可以向發現侵權行為的當地工商部門申請查處。一般情況下,工商部門會采取挫施,禁止該侵權產品繼續銷售,并對侵權人處以罰款。工商查處的優點是成本低,程序簡單,見效較快;其缺點是如果侵權行為發生多個地域,就要分別向當地工商部門投訴,有時非常繁瑣,而且工商查處一般不能讓商標權人獲得賠償。
第二,商標侵權之訴。對于商標侵權行為,也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民事訴訟的好處是其效力沒有地域的限制,權利人可以請求賠償,但需要承擔一定的訴訟成本,期限也比較長。當然,作為知識產權訴訟,商標侵權訴訟中,原告可以要求被告承擔原告的律師費,取證費等訴訟合理之初費用,理論上原告的訴訟成本較普通民事訴訟較低。從筆者的業務經驗看,企業如果將商標侵權之訴與企業的廣告宣傳結合起來,會使商標侵權之訴具有不可估量的廣告效應和震懾效應。鑒于此,筆者認為商標侵權訴訟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侵權訴訟目的在于獲得賠償或補償,而是在于保護企業的市場,獲得賠償金是輔助性的。商標侵權訴訟具有很高的專業性,筆者建議一定要委托富有經驗的律師代理。
文章標簽: 商標專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