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糧液”這個商標合法嗎?
來源:王植宏 發布時間:2016-05-30 03:35:00 瀏覽:3835
周末休息和朋友閑談,這位友人是經商人士,我們聊著聊著就談到了商標注冊。他想為自己的產品注冊商標,就問起了商標注冊的有關規定。并向我提出了個問題——《商標法》不是規定地名、產品所用的原料不能作為商標使用嗎,那為什么“五糧液”可以是商標呢?是不是因為它是國有企業啊?
這個問題可能也是很多人存在的疑問吧,那么今天就這個小問題說說。《商標法》第8條、第9條規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商品區分開的標志,包括文字、圖形、之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和聲音等,及以上要輸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具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并不得與他人先取得的合法權益沖突。那么筆者可歸納出4個條件1顯著性2非功能性3非沖突性4可視聽性。
《商標法》第10條、第11條規定了不得作為商標的標志,以非窮盡式的列舉,其中第11條第二項就是僅直接表示商品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第三項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這條也就是大家對五糧液為什么還可以注冊產生了疑問,其實大家理解片面了,因為法條規定的是不能注冊而并不代表其不可以作為普通商標使用,使用一段時間后消費者將五糧液與四川宜賓酒廠出品的酒聯系起來,五糧液便因使用而獲得了顯著性變得眾所周知符合了第8條第9條的顯著性要件,所以五糧液作為注冊商標完全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說到這里大家的疑惑也應該解開了,那么與其類似的商標如“中華”等商標的存在就不用說了吧,下次不要再認為那是國有企業而又特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