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淡化的商標代理管理
來源:尚標采編 發布時間:2016-07-01 06:52:00 瀏覽:1985
“商標代理人是指在商標代理組織中執業的工作人員。”,而“商標代理組織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義辦理商標注冊申請或者其他商標事宜的法律服務機構。”
這兩個簡潔的定義,出自11月11日起正式實施的《商標代理管理辦法》。
不同的是,2000年1月1日實施的《商標代理管理辦法》有關商標代理人的定義為:商標代理人是指取得《商標代理人執業證書》并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的人員在商標代理組織中執業的工作人員。
新《辦法》取消了“取得《商標代理人執業證書》”、“從事商標代理業務”兩個限定詞,想成為一名商標代理人幾乎變得沒有門檻。同樣的,從新《辦法》來看,設立一個商標代理組織也變得幾乎沒有門檻。
無門檻的“實際門檻”
“實際上這個辦法只是對2003年《國務院關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的一種延續。”北京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副所長李雷對本刊記者表示。
2003年,《國務院關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中有關取消行政審批項目的第179項和182項分別取消了“商標代理組織審批”、“商標代理人資格核準”兩項審批。在取消審批后,當時商標代理行業的變化到現在依然讓人記憶猶新:商標代理人和代理機構激增。
李雷說:“記得當時迅速出現了很多代理機構,商標局附近的寫字樓窗戶上幾乎都貼滿了商標代理的廣告。”據工商總局的數據統計,2002年底,全國商標代理組織只有150余家,而從商標局的網站可以看到,截止到記者發稿前,目前全國商標代理機構共有4775家。數量的激增,似乎并沒有讓市場通過競爭來達到優勝劣汰的目的,相反,低價競爭、欺騙客戶等“商標代理詐騙”行為卻屢屢出現。在2003、04年,商標代理行業的混亂也受到了社會的關注,成為當時媒體的一個熱點話題。
北京浩天信和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王正發律師對本刊記者說:“一些商標代理人給客戶提的專業意見我聽過之后覺得很可笑,比如有人說只要你出錢,我百分之百能注冊下來,還有人總是建議客戶把商標在全類都申請。這個真的很荒謬,說白了就是為了錢。”價格的惡性競爭、服務質量得不到保證、欺騙行為越來越多是王正發律師的總結。
國家工商總局在“關于征求對《商標代理條例》(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中這樣定義:“近6年的實踐證明,我國商標代理市場完全陷入混亂,代理質量大幅下降,委托人利益得不到保證,社會影響惡劣。”
作為國內知名商標代理機構的副所長,李雷認為這6年的時間,沒有門檻的商標代理行業實際上給自己設了一道“門檻”,這個門檻阻礙了商標代理行業的發展。“我們國家的商標申請量已經趨于穩定,而到現在,我國的企業也出現了很多大中型企業,并且商標狀態也趨于穩定,已經開始需要更多有關商標的增值服務。但是我們的商標代理行業卻沒有太多的發展。”
李雷指出,目前我國很多代理機構對于商標代理的認識還僅僅停留在查詢、申請、領取受理通知書等等最簡單的商標代理服務上。即使是這樣的服務,很多代理機構本身也是管理混亂、流程漏洞百出、工作人員不穩定。之所以這樣就是因為一些中游的事務所要把很多精力放在業務競爭上面,沒有資金和時間去考慮機構本身的發展。所以到現在,上游的代理機構少之又少,而能適應較為高端工作,比如商標許可與轉讓、利用與分析等等的代理人就更為缺乏。
“這個行業進入太容易了,素質層次不齊,而競爭也比較無序,這對行業的自身建設、長遠發展都造成了很大的挑戰。”李雷說。
自律與監管
目前是集佳法律部負責人的趙雷律師介紹,如想進入集佳從事商標法律案件的代理工作,雖然不需要通過商標代理人資格考試,但是按照集佳的要求,必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擁有從事法律工作的資格證。
“商標代理實際上是一種很嚴肅的法律服務,”趙雷律師對本刊記者說。“我從事這項工作這么多年,覺得雖然有些事情看似很小,但是對于客戶或者企業來說有時候是一件天大的事情。如果沒有專業的法律素質很難做的到位。”
由于國家沒有統一的門檻,所以具體到每個代理機構,對于商標代理人的招聘條件也五花八門。集佳的最低要求是必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而更多的代理機構幾乎是“零要求”。本刊記者在前程無憂、智聯招聘等網站對“商標代理人”這一工作職位進行了搜索,很多商標代理機構,尤其是非北京、上海等地區的代理機構對于商標代理人的學歷要求基本上是“大專”,工作經驗一般是“無要求”,而是否擁有律師資格證幾乎不再考慮之列,一般只會注明“有律師資格或者法律職業資格者優先考慮”。
“現在從事家政服務行業的人員都需要有資格證,有的保姆學歷甚至是本科。”趙雷律師調侃道。代理人的資格需要各個代理機構規定,完全是一種自律。而對于商標代理行業,想要自律卻十分尷尬。
“現在沒有商標代理人協會,只是在商標協會下面有一個代理分會。”王正發律師介紹說。“這個分會在規范這個行業方面做過很多努力,比如經常組織代理機構進行討論征求管理意見,但是畢竟權限要小,沒有強制力,很難對這個行業有實質性的影響。而且這次《辦法》也沒有賦予它進行行業自律管理的權力”。也許是看到了目前商標代理行業的現狀,在這次頒布的《辦法》中將監管權下放,從原來規定的省級以上變為“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轄區的商標代理組織和商標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進行管理和監督。”
“這是一種積極地改變,現在代理機構太多,下放權力有助于對行業的監管力度。”趙雷律師評價道。
王正發律師除了肯定這一改變,也表示了一些擔憂:“執法標準不一,擔心會在一定時間內有些混亂。”
專利代理與商標代理
專利代理與商標代理同樣是知識產權兩個領域的代理,但是在卻形成了有趣的對比:專利代理人有資格考試,而且通過率極低,以至于都在呼吁放寬準入條件,而商標代理人卻不用通過任何考試。專利代理機構目前在全國有700多家,只是商標代理機構的“零頭”;專利代理有自己的協會,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而商標代理人沒有自己的協會;專利代理目前有規劃,有《指導標準》,而商標代理人沒有。
專利代理行業是一個國家控制比較嚴格的行業,而商標代理行業似乎已經完全的市場化,是一種自由競爭。
“我不認為市場調控就是萬能的。市場調控,說的也是在一定規律之下一定范圍之內的配置和調節。比如,對于上市公司的監管,一定都是上市公司。現在我們的矛盾或者行業存的問題就是沒有在同一層次上進行競爭,這是因為不應該進入行業的人加入了。如果沒有基本的門檻,就無法有效地監管和資源配置。從律師行業來看,有了門檻,大家也存在競爭,并通過市場調控,所以現在出現了高端化、專業化的發展,這些年來發展非常迅速,完全適應了我國訴訟案件急劇增加的趨勢。商標代理行業就沒有出現這種發展的勢頭。”李雷對本刊記者說。
前文提到,2008年工商總局在內部傳發了“關于征求對《商標代理條例》(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而其中的內容恢復了商標代理人資格考試、代理機構設置的門檻,而且也賦予了代理分會進行行業自律管理的權力。
“目前的《辦法》其實效力位階很低,如果像專利代理一樣,有一部《專利代理條例》,也許對于商標代理行業的發展會有好處。”王正發評價道。
文章標簽: 商標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