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特殊標志與注冊商標
來源:網絡采集 發布時間:2016-08-17 09:14:00 瀏覽:1888
在一些大型的文化、體育或公益活動中,我們經常會看到活動的主辦者使用一些設計精美、富含寓的標志,例如“中國印”、“紅十字”、“紅飄帶”等。粗略地看來,特殊標志與注冊商標之間確實有一些相似之處,其實兩者還存在著較為復雜的關系。
在基本概念和產生目的方面
商標是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顯著標志,而根據我國《特殊標志管理條例》的規定,特殊標志是指經國務院批準舉辦的全國性和國際性的文化、體育、科學研究及其他社會公益活動所使用的,由文字或圖形組成的名稱、會徽或吉祥物等標志。從上述概念就可以區分出兩者的產生源于不同的目的——特殊標志的產生是標志持有人為了宣傳其所舉辦的全國性或國際性的文化、體育、科研或其他公益活動而使用;而商標的產生則主要是商品的生產者或服務的提供者出于在營銷中與其他生產者的商品或者提供者的服務相區別的目的而使用。簡而言之,前者“為公”(公益目的),后者“趨利”(營利目的)
雖然兩者在產生目的和標志的構成方面存在較大差異,但它們在此方面的相同之處還是顯而易見的,例如均可以由文字、圖形或者兩者的組合而構成;含有損害國家或者國際組織的尊嚴或者形象的、有害于社會善良習俗和公共秩序的、帶有民族歧視性,不利于民族團結等內容的文字、圖形組成的標志不能取得登記。
在權利的取得和標志的使用方面
在權利的取得方面,兩者都主要是通過法律的賦予(未注冊商標除外),但在申請登記注冊的條件上卻有著較大不同。一般而言,申請注冊的商標只要是不違反禁止注冊的條款,不侵犯他人在先權利的,均可給予注冊;而登記申請成為特殊標志的標志除了要滿足《特殊標志管理條例》第四條禁止登記的條款外,還要提交國務院批準舉辦該社會公益活動的文件和準許他人使用特殊標志的條件及管理辦法等文件。因此可以得知,可以向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特殊標志的主體必須事先取得國務院對舉辦該社會公益活動的批準,其權利人的范圍就相對來說比較小;
而在注冊商標的申請人方面,法律就沒有什么限制。另外,兩者在權利的有效期上面也存在不同:特殊標志的有效期是4年,需要繼續使用的所有人可以在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提出延期;注冊商標的有效期是10年,其續展期是6個月。雖然特殊標志可以再次提出續展,但并不是所有的特殊標志都可以續展,享受法律的永久保護。而注冊商標可以無限期的提出續展申請。
在標志的使用方面,二者具有較多的相同點:都可以自行使用,可以許可他人使用,還可以禁止他人未經許可的商業性使用。
在法律保護方面
目前我國在商標保護方面已經有了比較完備的法律體系。在法律層面上,我國有專門的商標法,商標權利人有時還可以借助反不正當法的相關規定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在法規、行政規章層面上,我國對商標的保護就通過頒布一系列諸如《中國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商標評審細則》、《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馳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規定》等法律文件做了進一步的細化;最高法院就針對商標保護問題還頒發了諸多的司法解釋。
與此相比,我國在對特殊標志保護方面的情況就不是十分樂觀。目前我國僅有一部頒布于1996年的《特殊標志管理條例》,無論從社會經濟發展的角度還是從侵權手段日益增多的角度來看這個條例都有些落伍。雖然政府也針對一些特殊標志頒布了諸如《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世博會標志保護條例》等行政規章,但還是有更多的特殊標志享受不到這種特殊待遇。
隨著全球一體化進程的日益加快,整個地球將會成為一個大的“地球村”,一些著名的國際性文化、體育等活動也會逐漸地落戶中國,特殊標志出現在人們面前的頻率將會越來越高。因此,我們勢必要加強對特殊標志的保護,才能保證這些活動的順利進行。除了進一步完善特殊標志的法律保護體系以外,各地行政部門也要及時查處侵犯特殊標志的違法活動,各個特殊標志的所有人也要有意識地向大眾宣傳對特殊標志的法律保護,提高知識產權的自我保護意識,防止他人隨意使用。
文章標簽: 商標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