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銷售商改變商品包裝是否構成商標侵權?
來源:尚標采編 發布時間:2016-08-29 06:01:00 瀏覽:2409
在商業活動中,某一品牌的制造商(通常也是品牌的權利人)將原裝商品銷售給下游的經銷商,再由經銷商銷售給終端的消費者,這是非常典型的銷售鏈條。在經銷過程中,出于各種原因和動機,經銷商需要更改或者重置商品的原有包裝,因而引發相關法律糾紛,這里就涉及到商標侵權問題。
將商品原有包裝分裝為新包裝的分裝行為
將商品進行分裝是經銷商零售的常用方式。經銷商購入的商品可能單件包裝內商品數量較多,而一般的消費者一次只需要購買少量部分,這時就需要拆開原裝,將原包裝內的商品分裝,而為了裝潢、美觀、便攜等需要,經銷商不可避免要重新制作新的包裝和商標標志。顯然,在這一制作分包裝的過程中,經銷商制作、使用他人的商標并未獲得商標專用權人的授權,因此涉嫌商標侵權。
分裝行為雖然不一定造成消費者混淆,但自行制造的包裝必然與原有包裝的做工、設計、美觀等存在一定差異,而這些差異會讓消費者誤以為更改后的包裝出自商標權人及其制造商,這就會導致商標權人商譽降低,并損害商標的美化商品、宣傳商品、提升商品價值等重要功能,從而導致雖然沒有混淆商品來源但依然重創商標所指向的對象的商譽。
當然,為了滿足消費者的實際需要,經銷商有時必須要拆開銷售,而分銷時為了美觀和保護商品,的確需要重新制作包裝,但是,如果此時經銷商能在顯著位置標明此包裝系經銷商制作,那么,就能使得商標權人的商譽免受影響,同時,又可以使得此時的商標僅僅發揮“指示”作用,從而僅僅構成典型的商標指示意義上的合理使用。
同一品牌高檔商品包裝用于低檔商品
經銷商基于各種動機,將同一品牌中的高檔商品的包裝袋或其他形式包裝、裝潢設計等用來包裝低檔商品。
顯然,這種行為與典型的商標侵權行為有所不同,因為在客觀上并沒有導致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無論是高檔還是低檔商品都來自于同一個生產商。換言之,假冒者并沒有虛構、歪曲商品來源。但是,這種行為實質上是在不同檔次的商品間造成了混淆從而誤導相關公眾。這種行為,雖然沒有破壞商標指明商品來源的功能,卻妨礙了商標的其他功能。除了指明商品來源之外,商標還具有質量保障、廣告宣傳、身份彰顯等衍生功能。例如,所謂質量保障功能,是商標使得消費者確信,商品具有一個抽象的來源,該來源對商品的質量承擔保障責任。所謂身份彰顯功能,是指通過商標傳遞商品使用者的消費層次和社會身份等信息的功能。眾所周知,出于經營多樣化和吸引多層次消費群體的需要,生產商往往會基于差異價格策略而推出同一旗下的不同品牌以及與之相聯系的不同檔次的商品,不同品牌雖然出自共同的商品來源,卻在原料選取、制造工藝、質量控制、宣傳力度、附加服務和價格水平方面存在或大或小的差異。
而大量包裝低檔商品的高檔包裝的泛濫和“名實不符”,對該品牌生產商的商譽同樣是一種“淡化”和損害。總之,在同一商品來源的不同檔次的商品之間制造混淆的行為,同樣侵害了商標權的正常權能,降低了對商品的社會評價,并最終損害了商標專用權人的商譽,構成商標侵權。
文章標簽: 商標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