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從川辣傳奇案看惡意情節對商標近似的判定
來源:尚標 發布時間:2016-09-12 06:51:00 瀏覽:2029
《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并未對當事人的主觀惡意作出強制性要求,但在實踐中,若當事人具有惡意申請和使用商標的表現,并因此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的,則其惡意情節將有助于判定兩注冊商標構成近似。“川辣傳奇”休閑食品就是很典型的例子。
成都韻味食品有限公司(下稱“韻味公司”)是第7244783號“香辣傳奇”商標的權利人,其生產的“香辣傳奇”牌金針菇、竹筍、杏鮑菇、牛肝菌等佐餐休閑食品暢銷全國多個省市,深受消費者喜愛。
2010年,韻味公司發現市場上出現外包裝與其產品幾乎如出一撤的“川辣傳奇”休閑食品,對韻味公司‘香辣傳奇’商標的抄襲和摹仿,兩商標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食品公司的注冊和使用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若獲準注冊,極易誤導消費者,產生不良的社會影響。
2014年12月30日,商評委對該案作出裁定,認為: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文字組成、呼叫及視覺效果上十分接近,且二者含義相關聯,兩商標指定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交叉重合之處,相關公眾易認為上述商標來源于同一市場主體,加之食品公司與韻味公司系位于同一地域的同行業競爭者,故兩商標在類似商品上共存易引起相關公眾混淆、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因此,裁定被異議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川辣傳奇”產品包裝、商標都極力模仿韻味公司,僅從視覺效果上來看,兩家商品包裝幾乎如出一撤。食品公司與韻味公司作為同行業的競爭對手,生產的產品相同,客戶群體、市場相同。食品公司看到韻味公司“香辣傳奇”產品銷量良好,便在明知韻味公司及“香辣傳奇”品牌的情況下申請注冊與“香辣傳奇”商標極為近似的“川辣傳奇”商標,并向韻味公司的客戶提供“川辣傳奇”產品。食品公司企圖通過被異議商標的注冊使自己的商標看起來像是韻味公司的商標,從而吸引消費者購買。食品公司的注冊行為以及其生產、銷售“川辣傳奇”產品的行為已經構成了不正當競爭,主觀惡意極為明顯,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
《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并未對當事人的主觀惡意作出強制性要求,商評委在審理此案時,不僅僅考慮了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標識間的近似情況,還充分考慮了食品公司在實際使用中的惡意目的和表現。在這種情況下,普通消費者發生混淆誤認已經不是可能,而是必然。被異議商標實際上已經成為了食品公司模仿韻味公司產品、打擦邊球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工具。因此,認定兩商標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對被異議商標不予核準注冊并無不妥。
文章標簽: 近似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