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寨銀行的注冊鉆了商標法的什么空子?
來源:IPRdaily 發布時間:2016-09-13 07:41:00 瀏覽:2460
原標題:山寨銀行的商標法問題
為什么有單位和個人可以申請含有“銀行”、“Bank”字樣的商標或預核準單位名稱呢?本文下面做簡單的分析。
北京銀監局日前介紹,最近有單位、個人申請取得含有“銀行”、“Bank”字樣的商標或預核準單位名稱,并將其通過廣告牌、互聯網等方式進行宣傳。為防止類似信息引發公眾誤解,銀監部門提示消費者注意風險。為什么有單位和個人可以申請含有“銀行”、“Bank”字樣的商標或預核準單位名稱呢?本文下面做簡單的分析。
首先,只有在特定商品和服務種類上,“銀行”、“Bank”不能注冊為商標。
我國《商標法》第十一條規定:“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
即不具有顯著性的標志不能注冊成商標。
我國商標注冊為分類注冊,全部商品和服務共分為45類,前34類為商品類,后11類為服務類。第36類為金融類,即如果從事銀行業務,需要把商標注冊在36類。而“銀行”“bank”(即英文的“銀行”)屬于金融類服務的通用名稱,不具有顯著性,所以不能注冊在第36類金融服務中。
如果“銀行”“bank”注冊在其他種類則一般具有顯著性。這個道理就像“蘋果”商標不能注冊在水果類的商品種類中,但是可以注冊在手機類的商品種類中一樣。
所以,“銀行”“bank”可以注冊在除第36類的其他商品或者服務上,但是,在具體的案件中也要注意,這種注冊不能“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即不得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的規定。
其次,登記為企業名稱的字號也是有可能的。
企業名稱由“地域+字號+行業+組織形式”四個部分構成。如果把“銀行”“bank”不是作為行業,而是作為字號注冊,只要不與在先字號沖突,也不會帶來混淆,還是可以注冊的。不過,對此類注冊,工商機關應該謹慎處理,防止企業名稱的注冊誤導消費者和引起不正當競爭。
再次,山寨銀行的出現,給消費者帶來了混淆和誤認。
因為這種混淆和誤認,消費者可能真的認為山寨銀行也是銀行,可以開展銀行類業務,比如存款等,可能會給消費者造成非常大的經濟損失。
對于行業而言,如果山寨銀行橫行,會產生消費者對整個銀行業的不信任,不利于銀行業的發展。另外,也可能會產生劣幣驅逐良幣,本來屬于正規銀行的商業機會,被山寨銀行篡奪。
另外,山寨銀行如果經營銀行類的業務,就可能會涉及違法和犯罪。作為銀行的監管部門,應該及時掌握轄區內銀行業的動態,對山寨銀行及時處理,減少消費者的損失。對于構成犯罪的,銀行監管部門應與公安機關一起,及時查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政府部門切忌不作為,任由山寨銀行經營和發展,不然會給消費者帶來很嚴重的損失,之后及時查處,也往往為時已晚,錢款無法追回。
文章標簽: 商標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