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鄧紫棋藝名版權被蜂鳥音樂注冊,明星藝名商標到底歸誰所有?
來源:尚標 發布時間:2019-03-14 03:17:00 瀏覽:4907
近日,據報道,歌手鄧紫棋(本名:鄧詩穎)7日宣布和經紀公司“蜂鳥音樂”解約,隨后有人發現如果解約“鄧紫棋”這個名字不能再使用了,這是什么情況?
鄧紫棋和蜂鳥音樂各發公告后,有人第一時間就想到“藝名版權、歌曲版權、歌迷會管理人、頻道歸屬人”等問題,蜂鳥音樂有限公司在在2014年9月5日申請了“鄧紫棋”的商標,并于 2015年10月21日進行注冊公告。
明星藝名能不能作為商標使用?
目前,關于藝名版權的案例并不多。不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第二十條規定,如果鄧紫棋起訴維權的話,還是有可能爭取回自己的藝名的。
《授權確權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明確,當事人主張訴爭商標損害其姓名權,如果相關公眾認為該商標標志指代了該自然人,容易認為標記有該商標的商品系經過該自然人許可或者與該自然人存在特定聯系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商標損害了該自然人的姓名權。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長宋曉明對此解釋稱,《授權確權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從“相關公眾認為商標標志指代了該自然人,容易認為標記有該商標的商品系經過該自然人許可或者與該自然人存在特定聯系”的角度,認定了對姓名權的損害。
藝人的藝名一般情況下應歸屬于明星個人所有
標妹認為,由于藝名具有人身依附性,所以明星的藝名應歸屬明星個人所有。如將明星的藝名歸屬于其所在的公司,不僅違反了“藝名”這一人格權利屬性,更會引起公眾的混淆,影響市場秩序并使公眾的利益受到損失。鄧紫棋已經取得了一定的市場知名度和顯著的市場優勢,并擁有了自己的大量“粉絲”。
假設鄧紫棋的公司蜂鳥音樂在“鄧紫棋”使用之前,與明星約定該藝名為公司的品牌,排除了明星對“鄧紫棋”享有的專屬權利,則該“鄧紫棋”的法律性質應屬于商標,權利歸屬于所在公司。否則,“鄧紫棋”一旦被定性為藝名,則姓名權專屬于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