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法注冊的企業名稱為何構成商標侵權?
來源:人民法院報 發布時間:2016-09-18 03:41:00 瀏覽:2123
裁判要旨
企業名稱雖經合法登記,但在實際使用當中,如果不規范使用,刻意突出與他人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字號,易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的,應認定構成商標侵權。
案 情
原告康訓華系第3500224號“韓泰”商標的權利人,該商標于2004年12月7日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商品為第4類的潤 滑油等。被告廈門韓泰潤滑油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3月23日,主要經營潤滑油的生產與銷售。2015年4月24日,公證機關出具的《公證書》證實,被告在阿里巴巴網站上宣傳介紹公司車用油、專用油產品時,在產品外包裝上使用“韓泰石油”“韓泰潤滑油”“韓泰公司榮譽出品”字樣。原告認為被告將“韓泰” 商標不當注冊為企業字號并在產品上突出使用,已經構成商標轉讓侵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停止使用“韓泰”作為被告 的企業名稱;2.賠償原告經濟損失。
裁 判
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系“韓泰”商標的權利人,其專用權利受法律保護。被告在其車用油、專用油產品外包裝上使用“韓泰石油”“韓泰潤滑油”“韓泰公司榮譽出品”字樣, 且該產品與原告涉案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為同一類別,容易使相關消費者對原、被告的產品產生混淆,被告的行為構成對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判決被告 立即停止在產品及宣傳上單獨或突出使用“韓泰石油”“韓泰潤滑油”“韓泰公司榮譽出品”字樣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萬元。
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 析
本案屬于典型的注冊商標與企業名稱沖突的知識產權糾紛。判斷企業名稱使用行為是否具有正當性以及如何承擔法律責任是爭議的焦點。
1.注冊商標與企業名稱沖突的產生原因。注冊商標和企業名稱均屬于標志性權利,二者在宣傳商品和服務來源方面具有類似的功能,依照相應法律受到相應的保護,本不應發生沖突。但由于我國商標注冊與企業名稱登記管理體制實行不同的部門管理和保護,其中,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確權機關為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而企業 名稱權的登記采取的卻是分級管理的制度,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都可辦理企業名稱登記業務,這種在不同的系統、不同的地域檢索的注冊登記制度,客觀上容易造 成兩種權利的沖突。一些經營者為了傍品牌、搭便車,利用注冊登記制度的漏洞,不正當地將他人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商標注冊作為企業字號進行使用。而其他經營者 即使在注冊企業名稱時主觀上沒有不正當,受漢字表達的有限性影響,字號也有可能與他人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從而引起沖突。
2.注冊商標 與企業名稱沖突的處理原則。對于注冊商標與企業名稱之間的糾紛,人民法院應當區分不同的情形,按照誠實信用、維護公平競爭和保護在先權利等原則,依法處理。如果注冊使用企業名稱本身具有不正當性,比如不正當地將他人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在先注冊商標作為字號注冊登記為企業名稱,即使規范使用仍足以產生市場混 淆的,按照不正當競爭處理;如果是不規范使用企業名稱,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的企業的字號,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 的,屬于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依法按照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處理。上述關于處理兩類權利沖突時的指導精神與《關于解決商標與企業名稱中 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條、第六條的規定內容是基本一致的。
從本案來看,雖然上訴人也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成立的合法企業,依法享有企業名稱權。但上訴人的企業名稱全稱為“廈門韓泰潤滑油有限公司”, 其在產品外包裝上的使用行為并不屬于對企業名稱的規范使用。另外,其企業字號雖然為 “韓泰”,但并不具備《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條規定的可以簡化使用的條件。上訴人的使用行為屬于對“韓泰”文字標識的不當的突出使用,客觀上容易 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規定,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 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屬于商標法規定的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按照上述規定,上訴人對“韓 泰”標識的使用行為已經構成對被上訴人商標專用權的侵害,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法律責任的承擔方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注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被訴企業名稱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或者構成不正當競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原告的 訴訟請求和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承擔停止使用、規范使用等民事責任。即如果不正當地將他人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在先注冊商標作為字號注冊登記為企業名稱,注 冊使用企業名稱本身即是違法,不論是否突出使用均難以避免產生市場混淆,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判決停止使用或者變更該企業名稱;如果企業名稱的注冊使用并 不違法,只是因突出使用其中的字號而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判決被告規范使用企業名稱、停止突出使用行為即足以制止被告的侵權行為。具體到本案,上訴人雖然由于不規范使用企業名稱,構成對被上訴人注冊商標權的侵害,但并沒有證據證明其在注冊企業名稱時即具有不正當性,故原審法院僅判決上訴人在其產品上不得 突出使用企業字號,而沒有支持被上訴人要求判令上訴人停止使用“韓泰”作為企業名稱的訴求。
文章標簽: 商標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