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鄰里中心”被認定為著名商標,不能隨便叫
來源:中國江蘇網 發布時間:2016-10-11 06:11:00 瀏覽:2240
昨日,江蘇省高院公布了一起侵害注冊商標權糾紛案,被告房產開發公司被判在當地媒體上公開聲明,消除影響,并賠償損失17萬余元。
原告蘇州工業園區鄰里中心發展有限公司訴稱,其于2000年4月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申請取得“鄰里中心”文字注冊商標,此后“鄰里中心”注冊商標均被認定為“江蘇省著名商標”,2015年6月,“鄰里中心”商標被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鄰里中心”服務商標經過原告連續多年反復突出使用,強化宣傳,在不動產代理、不動產管理服務中實際具有顯著識別性,成為原告特有商業標識,并為廣大消費者熟知。
被告江蘇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在其開發的商業房產項目中使用了原告的注冊商標“鄰里中心”,并在媒體顯著位置刊登了廣告,廣告中使用了“鄰里中心”吸金旺鋪的宣傳語。同時,開發商還在該商業項目所在地路邊設置的廣告牌中使用了“鄰里中心”字樣,并在售樓處掛出了“年回報8%的鄰里中心產權旺鋪正式發售”的宣傳條幅。
原告蘇州工業園區鄰里中心發展有限公司認為,開發商上述使用“鄰里中心”字樣未經過其授權,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轉讓專用權,所以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在其樓盤廣告宣傳中使用“鄰里中心”的字眼,在當地媒體公開聲明,消除影響,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100萬元。
法庭上,開發商則辯稱,他們并沒有將“鄰里中心”作為商標使用,僅在對外銷售、宣傳過程中,采用了“××鄰里中心”作為宣傳語,明確涵蓋了公司字號及項目名稱,并沒有單獨使用“鄰里中心”四個字作為宣傳,被告的行為不會導致消費者的誤認;“鄰里中心”是通用名稱,“鄰里”一詞最早出于《論語》,是指鄰居、家庭、居所,被告是對其合理正當使用,沒有侵權的故意。綜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江蘇蘇州市吳江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開發商并未提交證據證明“鄰里中心”屬于法定的通用名稱,開發商提交的部分社會媒體對鄰里中心的使用不具有行業內的普遍性和權威性,不足以證實全國或全行業、理論界與實踐界均對“居住區商業中心”這一服務形式約定俗成為“鄰里中心”。此外,“鄰里中心”也未直接表明服務的內容、功能、種類等特點,不能視為對服務品質的敘述性使用。因此,“鄰里中心”并非該行業的通用名稱。
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性質、時間、影響范圍、主觀故意以及原告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費用等因素,判決蘇州某房產開發公司在當地媒體作公開聲明一次,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合理開支177000元。
文章標簽: 著名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