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微信公眾號擅自轉載他人文章是否構成侵權?
來源:知產部落 發布時間:2016-10-11 08:10:00 瀏覽:5820
目前微信訂閱號的數量已經突破1000萬,如何在這眾多的公號中吸引讀者閱讀你的文章,除了推廣運營之外,關鍵是你的公眾號能持續不斷地生產原創文章,通過優質的內容給讀者帶來價值。
沒能力寫出原創文章怎么辦?
復制粘貼幾乎成為了公號運營者的必備武器,互聯網上活躍著許多微信公眾號“搬運工”,你千辛萬苦寫出來的文章,被別的公眾號毫不費力地復制粘貼,一篇原創文章就轉到他們自己的公眾號里了。
這種幾乎“0成本”的抄襲讓原創作者苦不堪言:
當作者好不容易花時間精力寫出一篇原創文章,沒多久就會發現有的公眾號悄無聲息地把你寫的文章轉走了,不僅一聲招呼都不打,還把轉載文章的來源和作者的名字統統刪除,只傲慢地留下一行字:
文章來源于網絡,侵刪。
更嚴重的是,有的公眾號直接把文章來源、作者換成他們自己的名字……
微信公眾號雖然有千千萬萬,可堅持原創的公眾號少之又少,由于自身不產生原創內容,所以大量公眾號肆意抄襲轉載其他公眾號原創文章的行為就越來越多。
那么,是不是只要在微信上發布了非原創的文章就構成侵權呢?
這個還需要具體分析。
1、要確定公眾號上發布的文章是否屬于著作權法上保護的作品
《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是——作品。
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條規定:
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
并不是所有的作品都受著作權法的保護,例如含有淫穢內容的作品就不屬于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范圍。
同時著作權法還規定了官方文件、時事新聞等不屬于保護的對象。不過公眾號對單純的事實消息進行了加工、整理,增加了自己的分析評論,則構成獨創性作品,隨意轉載會侵犯他人的著作權。
作品的構成要件是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有形形式復制。如果被轉載的文章本身就是剽竊他人的作品,不具有獨創性,那么被轉載的作品也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因此,判斷被轉載的文章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關鍵是看該文章是否構成作品。
2、排除合理使用
《著作權法》第22條明確規定了12種合理使用行為,即在這12種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過著作權人的許可,也不需要支付報酬。
對于合理使用還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
僅限于已經發表的作品。
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應當注明作品名稱、作者姓名。
不能侵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1條也明確規定:
依著作權法有關規定,使用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的已經發表的作品的,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
3、區別對待微信公眾號轉載行為
微信公眾號是向微信用戶發布信息的平臺,面對的是不特定的訂閱用戶,只要微信用戶關注了該微信公眾號,隨時隨地可以通過信息網絡獲取該微信公眾號上發布的信息。
因此,微信公眾號向訂閱用戶發布信息的行為屬于信息網絡傳播行為。
有些微信公眾號的運營者經常會打著“學習”、“欣賞”、“分享”的旗號,在未經著作權人同意的情況下,私自轉載傳播著作權人的作品。
通過比對合理使用的法定條件,可以發現這種所謂的分享轉載行為,并不屬于法律明文列舉的12種合理使用情形。
由于微信公眾號受眾面大、傳播范圍廣,轉載文章通常會刪除原來文章的來源、作者等信息,這樣就對原文造成替代效應,因此微信公眾號的轉載行為不能構成合理使用。
微信公眾號對著作權的侵權方式主要有兩種:
一是將他人的文章標以自己名字或者匿名在網絡上傳播。這種行為已經侵犯了權利人的署名權,同時對權利人的榮譽權、名譽權造成了侵害。
二是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在網絡上擅自轉載著作權人作品的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騰訊為了打擊抄襲行為,在2015年特別開通了原創功能,這樣可以幫助原創作者更好地進行創作。
原創文章在原創聲明成功后,微信公眾平臺會對該文章添加“原創”標識,當其他用戶在微信公眾平臺轉載已進行原創聲明的文章時,會自動替換成原文章內容,并自動為文章注明轉載來源。
如果微信公眾號轉載的文章直接鏈接有原創作品著作權人的公眾號,一般不認為侵權。
總之,微信公眾號尤其是商業運營的公眾號,未經授權轉載或抄襲他人作品,屬于侵害著作權的行為,但是簡單的刪除、處罰并不能徹底解決微信公號抄襲的頑疾,微信公號的維權成本仍然居高不下。
隨著微信公眾號越來越多,相信每一個作者都希望擁有自己的品牌,都希望自己的創作得到尊重和保護。只有在知識產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護的環境下,我們才有可能能看到更多更好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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