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冊商標不能隨意,知識產權莫要侵犯
來源:大興檢察 發布時間:2016-10-19 08:21:00 瀏覽:1985
在知識經濟時代,人們對知識產權這一概念越來越不陌生。然而知識創新與知產侵權常常相伴而行。大興區檢察院知識產權案件檢察部成立的第一個月受理了20余起知識產權案件,這些案件提醒我們:侵犯知識產權,面臨的不僅僅是經濟賠償,而且還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01、案例真瓶裝假酒,諸多名酒亂市場
2008年8月,王某與妻子來到北京務工,先在出租屋內做鋁合金門窗,后見同院內其他老鄉做假酒生意賺錢快、體力輕,2014年下半年,王某加入到了同鄉做假酒的隊伍。王某從同鄉那里得知送假酒包裝材料顏某的電話,取得聯系后,根據顏某送來的酒瓶和包裝制作假酒。有人會到王某生產的院子購買假酒,王某也會在一些糖酒會和網站上發放名片,宣傳制作的假酒。如有人聯系王某購買假酒,王某把酒帶到物流中心,郵寄到購買者指定的物流中心,訂單上不留購買者信息,只將發貨單號發給對方,對方收到酒后會通過物流代收的方式完成支付,交易期間不存在賬戶金錢往來。
2016年8月民警接到群眾舉報,對王某生產假酒的院子進行搜查,在出租屋內查扣劍南春156瓶、五糧液194瓶、天之藍53瓶、海之藍252瓶,經鑒定,劍南春108瓶、五糧液164瓶、天之藍53瓶、海之藍252瓶為侵權產品,貨值金額人民幣近24萬元。王某被民警當場查獲,近日,因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被大興區檢察院批準逮捕。
02、案例新“瓶”裝舊“酒”,冒用他人品牌被查處
蘭某在北京經營一家建材廠,主要經營膠水,擁有兩個正規注冊商標,但這兩個品牌膠水在市場上銷量一般。2013年下半年,有人來廠里推銷市場暢銷品牌膠水包裝桶,蘭某與妻子孫某商議后決定購買該品牌包裝桶,將廠里生產的膠水灌入桶內對外銷售。此后,每隔十多天蘭某就會訂購一、二百桶該暢銷品牌的包裝桶,裝入廠膠水進行銷售,同時,設計并印刷制作了與該暢銷品牌名字相近的膠水對外銷售。
2016年8月,該暢銷品牌公司在市場調查中發現蘭某的建材廠冒用該公司商標生產銷售膠水,公司商標維權人向公安機關舉報。蘭某及其妻子被民警查獲,在廠內及送貨車內查獲暢銷品牌膠水909桶(10公斤裝)(近8萬元)。經暢銷品牌公司鑒定,查獲產品均為假冒侵權產品。近日,蘭某因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被大興區檢察院批準逮捕。
03、案例制作假吊牌假裝是“大牌”
趙某2013年底在北京開辦一家服裝吊牌加工廠,廠子不大,產出驚人。2016年8月,警方接到工商局移送案件,對趙某的加工廠進行檢查,發現某在未取得相關審批和營業執照的情況下,擅自從事印刷諸多知名品牌的服裝吊牌。
趙某稱商標制作是從網上與買家溝通,都根據客戶需求按訂單生產。在趙某的工廠,公安機關查獲各類品牌商標共30萬件。經鑒定,商標標識吊牌均假冒侵權產品。近日,趙某因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已被大興區檢察院批準逮捕。
原因分析
1、高額非法利潤的驅動
高額的非法利潤是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產生的主要原因。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無形資產,其產品的品牌附加值很高,蘊含著巨大的經濟財富。從事知識產權犯罪可以在短期內獲得高額的非法利潤。上述案件中,侵權者禁不住假冒注冊商標帶來巨大利潤的誘惑,選擇鋌而走險。
2、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淡薄
我國民眾普遍對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淡薄,對消費、使用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及購買、使用盜版光盤等現象往往不以為然。部分民眾將注冊商品當做普通的商品來生產,不能意識到其行為已觸犯法律。
3、“以罰代刑”現象嚴重
現實執法中,對一些嚴重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行為,在處以行政、民事制裁后沒有將犯罪嫌疑人移交司法機關。“以罰代刑”現象在一定程度上放縱了違法犯罪行為,而且還導致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行為愈演愈烈。
4、行政監管滯后,監管機制不健全
相關行政執法部門對大量存在的侵犯知識產權違法案件沒有得到及時有效的監管,給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機,導致輕微的違法行為演化成為嚴重的犯罪行為。同時,網絡監管的漏給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機。
5、綜合治理不到位,已形成黑色產業鏈條
相關案件可以反映出,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行為往往具有類似于電信詐騙犯罪的產、供、銷黑色產業鏈,一個人犯罪行為背后往往是一群人,且具有一定的集聚性、地域性、反偵查性,單獨刑事手段對一個環節的懲治,無法切斷整個犯罪產業,致使犯罪不斷滋生,甚至一個村、一個地區的人紛紛效仿。
對策建議
一是加大知識產權侵權打擊力度,對待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行為,絕不能停留在行政執法機關的“懲罰”上,一定要移交司法機關追求其刑事責任;
二是知識產權權利人增強自身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發現自身知識產權被侵犯要積極主動維權;
三是加強知識產權監管,完善知識產權監管機制,著力解決網絡監管難的問題;
四是加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宣傳力度,通過權威、公正的司法裁判和生動的司法案例,促使全民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五是加強社會綜合治理,調動立法、行政、司法等力量合力參與,發揮媒體宣傳引導作用,發動人民群眾參與監督,構建犯罪預防防控體系,清除犯罪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