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致公黨建言:“十三五”應加強集體商標創設管理
來源:中國網 發布時間:2016-11-07 03:17:00 瀏覽:3165
編者按:創新驅動、產業升級是我國“十三五”時期拉近和趕超發達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的不二之選,其內核和引擎是知識產權,包括專利、商標、技術秘密等在內的創新形式。互聯網特別是移動互聯網已經將知識產權的創立、管理、運用推升到了新的高度,加強對知識產權的全方位保護日漸成為知識經濟時代的主旋律。對此,致公黨中央建言應該在“十三五”時期加強集體商標創設管理和保護工作。
集體商標是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證明。尤其是商標法規定地理標志除了可以作為表明商品來源的標記以外,也可以申請注冊為集體商標。作為知識產權重要的表現形式和內容的集體商標在區域經濟發展、壯大過程中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如“洞庭山碧螺春”茶葉集體商標,已聚集使用成員近千家,從業者10萬余人;“鎮江香醋”使用成員達到了三十余家,基本上包括了鎮江地區主要和大型的香醋生產廠家,產值數以十億元,對當地的經濟文化推動價值難以估量。
目前,集體商標管理和保護存在的問題主要是:
1.認識差異導致集體商標的創設各地不平衡。有的地區認識到位,領導重視,主管部門積極推動,重在挖掘和培育,不失時機申報注冊。有的地區則相反,缺乏動力,付之闕如。個別地方對集體商標的認識不到位,如把集體商標當作當地企業的“福利”,申報注冊下來后并不是依法規范使用,而是聽任非成員擅自使用或者所附產品達不到標準,造成商標顯著性淡化,失去區別功能,沒有起到提高和增加產品知名度和美譽度的初衷,反而造成該商標的美譽度每況愈下。
2.使用率偏低。由于集體商標的成員都可以使用該標示,因此存在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情況,真正講究信譽、注重質量的商事主體害怕被“連累”而很少或者不使用集體商標。如“金華火腿”事件,一個集體商標“金華火腿”成員的產品發生質量事故,使得眾多成員被“株連”,損失慘重。有的地區集體商標使用率不到20%。
3.準入、退出等使用條件不適度。有的畸緊,有的畸松,有的不全面、不科學或缺乏操作性,導致要么集體商標成員偏少,成員中個別企業“一股獨大”,集體商標淪落為少數成員的壟斷性排他工具,要么成員魚龍混雜、產品質量參差不齊,危及產品的生存和發展。
4.侵權現象嚴重。2008年開始,國內多地實現了知識產權案件的“三審合一”制度,即將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刑事案件歸屬到知識產權庭統一歸口審理,利于統一司法,但因為裁決侵權賠償數額低卻飽受詬病。例如,法院判決商標侵權賠償數額在數千元到萬元左右,除去律師代理費用、取證費用等,所剩無幾,直接的后果是削弱了權利人的訴訟求償動機,侵權現象日益蔓延。由于行政查處可能僅僅涉及到罰款并不涉及權利人的經濟利益,權利人更趨向于將行政查處決定作為民事求償證據使用,加之不同程度的地方保護主義作祟,行政部門執法受到地方政府政績驅使的牽制,不能公正執法,所以行政保護也處于徘徊不前的尷尬境地。
由于集體商標巨大的品牌效應,傳統遺留下的人文積淀深厚,商業價值較高,很多集體商標,尤其是由地理標志申請注冊的集體商標均被大量的非成員單位使用,侵權現象頻頻出現。大量侵權行為淡化了商標的顯著性,減損了其美譽度,對產品的生存和未來造成消極影響。
集體商標正當、多成員的廣泛美化使用能極大提高產品的知名度和美譽度,進而提高產品覆蓋率,達到名牌集聚效應。由于集體商標的重要來源是地理標志,與某區域產品的特定質量、信譽、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密切相關。因此,順暢、有效的集體商標創設、運用和管理能充分顯示區域的產品特色和文化底蘊,提升地區影響,擴展區域經濟的競爭力。加強集體商標的創設、運用和管理是創新驅動戰略不可忽視的重要環節。
為此,我們建議:
一、大力提倡集體商標的創設意識
進一步完善法規政策,設立相應的獎勵制度,從物質和精神兩方面鼓勵經濟主體根據各自區域自然稟賦、產業特點等因素,用好傳統品牌資源,挖掘潛在的集體商標對象,創設集體商標。
二、加強集體商標的全方位鼓勵和保護
在立法層面,知識產權的創立、管理、運用有其獨特的內涵和形式。因此,建議探索制定集體商標創設、使用和管理的行政法規,與商標法以及實施細則相銜接,重點解決集體商標的創設獎勵、鼓勵使用和依法遏制違約侵權等問題。充分挖掘現存的符合集體商標申報的品牌,形成從無到有、從小到大、從大到強的創造性思維。從司法層面,建議出臺集體商標司法操作規則和信息定期通報制度。司法保護應始終貫徹公平和效率原則,依法加大侵權賠償,鼓勵權利人利用訴訟維權,并逐步統一司法尺度和侵權認定標準。在行政保護層面,建議行政部門均應做到迅捷遏制侵權、執行法規標準統一、政府政策導向統一,打破地方保護主義。
三、鼓勵商事主體使用集體商標
集體商標的價值和意義在于使用。依法連續、大量、有效的使用才能提高集體商標的知名度和美譽度。應制定統一的政策或者法規,倡導、鼓勵經濟主體使用集體商標,以達前述之效。
四、制定適度的準入條件和一票否決的準出制度
政府相關部門、行業協會、商會等應根據商標所附產品的特點、行業標準、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制定符合大多數生產者利益、能代表集體商標上佳標準的準入制度,并且為了防止害群之馬的出現,也應制定嚴格的準出條件,一旦成員違反規定應強令退出,以儆效尤。
集體商標的創設、管理和保護是一項長期的、綜合的和政府主導明顯的知識產權戰略。成功實施能極大推動和提升外在形象和吸引力,增加名牌產品的市場覆蓋率,進而提升經濟質量和效益,實現創新驅動、產業轉型升級的目標。
文章標簽: 集體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