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得申請的限制及其不合理性
來源:尚標知識產權 發布時間:2016-11-21 09:18:00 瀏覽:4326
從商標法及《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的規定中可以看出,我國現在可以申請集體商標和服務商標的的主體僅限于依法成立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這其中不包括機關法人。
法律之所以特別規定這兩種商標的所有權與實際使用權分屬于不同主體,主要是為了讓商標的所有者對使用該商標的使用者的商品或服務進行監督,保證該商品或服務的質量,維護消費者的利益,因此這兩種商標的所有者更多的承擔了一些社會監督和經濟領域的監管職責。但是,我國目前申請這兩類商標的多是一些社會組織和行業協會,然而這些社會組織和行業協會的管理權既沒有行政機關的授權也無法律授權,致使他們大部分對其成員的管理流于形式,而且其制定的管理規定也對其商標的使用者也不具有強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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