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公司法與注冊地址
來源:尚標知識產權 發布時間:2016-12-12 03:14:00 瀏覽:3426
新公司法還需要商用注冊地址么? 新公司法對于注冊地址有什么要求?尚標網小編把整理好的新公司法與注冊地址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哦!
工商注冊地址要求
公司的注冊地址即經營場所的地址應當具體、真實,要么是產權房或是租賃合同在一年以上的公司地址。
(1)公司地址可以通過以上方式證明:
1、《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
2、國有土地《土地使用權證》復印件;
3、房管部門頒發的《房屋租賃許可證》復印件;
4、土管部門頒發的《土地使用權租賃許可證》復印件;
5、屬國有土地上新建房屋,尚未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或《土地使用權證》的,則提供建設部門頒發的《建筑施工許可證》復印件;
6、屬新購買的房屋,尚未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或《土地使用權證》的,則提供購房合同、發票、商品房預售證復印件;
7、屬公管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的,則提供由房管部門出具的有關產權證明;
8、屬集體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暫時無法提供產權證的,如產權屬鄉、鎮政府所有,可由鄉、鎮政府出具同意使用場地的證明;如產權屬農民或村委會所有,應由房屋所在區國土資源部門或房管部門出具同意使用場地的證明;
I、有"住宿"經營范圍的賓館、飯店、招待所等、以及有"房屋出租"經營范圍的企業的營業執照;
J、房屋性質屬軍產的,則提供南京軍區后勤部頒發的《軍隊房產租賃許可證》復印件;
K、進市場的提供《市場名稱登記證》復印件。
(2)公司的住所系租借的,除提交上述之一的產權證明外,還應提交下列之一的使用證明:
A、屬租賃的,提供房屋租賃協議(出租方應是房屋所有者,承租方應是正在申請開辦的企業);若屬轉租的,應提交轉租協議(出租方為原承租方)和房屋所有權人出具的同意轉租的證明或在轉租協議上蓋章確認;
B、屬母企業無償提供給子企業使用的,提供母企業出具的無償使用證明;
C、房屋產權屬股東所有,由股東無償提供給所投資的企業使用的,提供股東出具的無償使用證明。
(3)以底層房屋和二樓以上住宅(含二樓)作為經營場地的,則另應提交規劃部門的審批意見,以下特殊情況作特殊處理:
A、房管部門的直管公房,已辦理"住改非"手續,或產權屬部隊的房屋,已經部隊相關部門批準作為經營用房,如屬二樓以上住宅,則不再報規劃部門審批;如屬一樓房屋,均需去規劃部門審批,工商部門憑規劃部門同意意見或"不屬破墻開店"意見,辦理登記注冊;
B、房管部門已頒發《房屋租賃許可證》,或國土資源部門已頒發《土地使用權租賃許可證》的,不論房屋性質,也不論房屋層次,均不再去規劃部門審批;
C、原有廠房內再辦工業企業,不再報規劃部門審批;
D、賓館主樓一樓作為經營用房,不再報規劃部門審批,但其裙房仍需報批。
經濟適用房不得作為經營場所。
(4)若房屋的"產權證明"標示的地址、所有權人與實際情況不一致,則應提交下列之一的證明文件:
A、前述"產權證明"的地名若與實際地名不符,則應提供地名辦的證明(地名辦的證明在注明新地名的同時必須注明原地名);
B、簽訂房屋租賃(使用)協議、出具房屋無償使用證明的,房屋所有權人若與前述房屋"產權證明"上的房屋所有權人不一致時,則應提供房屋所有權人改變姓名或名稱的證明。
C、若實際地址不變,只更換門牌號碼的,只需提供地名辦的證明。
D、如實際經營地址尚未確定門牌號碼的,由申請人提供場所具體位置的描述。
公司法是規定各類公司的設立、活動、解散及其他對外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市場的主體法。其意義:鼓勵投資創業;強化公司的意思自治;加強對債人的保護;加強對中小股東利益的保護;強化公司社會責任和職工保護措施。
針對公司糾紛的法律申訴案件,秉承“唯精惟一”的執業理念,“集體辦案制”的辦案模式,“專家論證制”的保障措施和“確有錯誤”的受理原則,“專業領先,誠信為本”的信條做人與辦事,應對重大糾紛案,以期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深度解讀2014年施行的最新公司法修正案
28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并通過了公司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了現行公司法的12個條款。全國人大常委會表示,對公司法所做的修改,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12處修改:
(一)刪去第七條第二款中的“實收資本”。
(二)將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修改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刪去第二十七條第三款。
(五)刪去第二十九條。
(六)將第三十條改為第二十九條,修改為:“股東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后,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七)刪去第三十三條第三款中的“及其出資額”。
(八)刪去第五十九條第一款。
(九)將第七十七條改為第七十六條,并將第二項修改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
(十)將第八十一條改為第八十條,并將第一款修改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在發起人認購的股份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第三款修改為:“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一)將第八十四條改為第八十三條,并將第一款修改為:“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其認購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繳納出資。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三款修改為:“發起人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后,應當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十二)刪去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三款。
這次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個方面:
首先,將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
也就是,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有另行規定的以外,取消了關于公司股東(發起人)應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在五年內繳足出資的規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一次足額繳納出資的規定。轉而采取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并記載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其次,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
除對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有另行規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分別應達3萬元、10萬元、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以及貨幣出資比例。
第三,簡化登記事項和登記文件。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出資額、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不需要提交驗資報告。
據了解,此次修法為推進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制基礎和保障。下一步,工商總局將研究并提出修改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的建議,同時積極構建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體系,并完善文書格式規范和登記管理信息化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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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推行五證合一登記制度
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關于加快推進“五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在全面實施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基礎上,再整合社會保險登記證和統計登記證,實現“五證合一、一照一碼”作出部署。
《通知》要求,從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五證合一、一照一碼”,在更大范圍、更深層次實現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鞏固和擴大“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成果,進一步為企業開辦和成長提供便利化服務,降低創業準入的制度性成本,優化營商環境,激發企業活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促進就業增加和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推進這項改革要遵循標準統一規范、信息共享互認、流程簡化優化、服務便捷高效的指導原則。
《通知》明確了五個方面的重點任務。
一是完善一站式服務工作機制。全面實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記、一窗受理”的工作模式,申請人辦理企業注冊登記時只需填寫“一張表格”,向“一個窗口”提交“一套材料”。登記部門直接核發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相關信息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
二是推進部門間信息共享互認。制定統一的信息標準和傳輸方案,改造升級各相關業務信息系統和共享平臺,健全信息共享機制,確保數據信息落地到工作窗口,并在各相關部門業務系統有效融合使用。
三是做好登記模式轉換銜接工作。已按照“三證合一”登記模式領取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的企業,不需要重新申請辦理“五證合一”登記,由登記機關將相關登記信息發送至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計機構等單位。取消社會保險登記證和統計登記證的定期驗證和換證制度。沒有發放和已經取消統計登記證的地方通過與統計機構信息共享的方式做好銜接。
四是推動“五證合一、一照一碼”營業執照廣泛應用。改革后,原要求企業使用社會保險登記證和統計登記證辦理相關業務的,一律改為使用營業執照辦理,各級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中介機構等均要予以認可。
五是加強辦事窗口能力建設。加強業務培訓,使辦事窗口工作人員準確把握改革要求,熟練掌握業務流程和工作規范。進一步完善辦事窗口服務功能,提高服務效率。
《通知》強調,各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及時協調解決改革中遇到的問題。要加強督促檢查,暢通社會監督渠道,國務院適時組織專項督查。要加強宣傳引導,讓企業和社會公眾充分了解改革政策,形成推動改革落地見效的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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