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家版權局關于網吧下載提供“外掛”是否承擔法律責任的意見
來源:尚標知識產權 發布時間:2016-12-21 06:10:00 瀏覽:3361
發文單位:國家版權局
文號:國權辦[2004]19號
發布日期:2004-4-16
執行日期:2004-4-16
海南省版權局:
瓊權發〔2004〕2號文收悉,經研究,意見如下:
2003年12月18日,新聞出版總署、信息產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版權局和全國“掃黃”“打非”工作小組辦公室聯合下發的《關于開展對“私服”“外掛”專項治理的通知》(新出聯〔2003〕19號),明令禁止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開發和傳播其網絡游戲的“外掛”程序的行為。
根據你局請示反映的情況,網吧下載“外掛”程序并向顧客提供,或者明知下載“外掛”程序系顧客利用網吧服務器分配的空間所為,卻不制止并繼續向他人提供的,屬于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六)、(七)禁止的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采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侵權行為。侵權行為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制品,并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
網吧有足夠的證據證明顯示器提供的“外掛”程序非其下載,且確不知情的,應當刪除下載的“外掛”程序。拒不刪除的,可以故意侵權論處。
以上答復,供參考。
附件:海南省版權局關于網吧下載提供“外掛”是否承擔法律責任的請示(略)
二00四年四月十六日
文章標簽: 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