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開展2003年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年檢工作的通知
來源:尚標知識產權 發布時間:2016-12-21 08:16:00 瀏覽:3415
發文單位:國家知識產權局
發布日期:2003-7-22
執行日期:2003-7-22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國防專利局,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
根據《專利代理管理辦法》(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三十號)的規定,我局即將開展2003年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年檢工作。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局負責組織、指導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的年檢,委托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以下簡稱各地方知識產權局)以及國防專利局具體實施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的年檢。各地方知識產權局和國防專利局應當按照《專利代理管理辦法》關于年檢的規定認真進行年檢工作,于2003年9月1日至2003年10月31日期間完成2003年專利代理機構及其辦事機構和專利代理人的年檢工作,并將年檢結果上報我局。
為了做好年檢工作,各地方知識產權局和國防專利局應當制定本轄區2003年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年檢的具體工作計劃和辦事程序,在2003年8月20日之前報我局。
二、核實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是否符合《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的規定是年檢的主要目的。各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應當認真填寫《專利代理機構年檢登記表》和《專利代理人年檢登記表》的各項內容,不得缺項。各地方知識產權局和國防專利局應當認真核實登記表的各項內容,作出年檢合格或者年檢不合格的結論,并填寫《專利代理機構年檢匯總表》,同時制作匯總表的電子版,與《專利代理機構年檢登記表》和《專利代理人年檢登記表》一并報我局。
三、我局對年檢結果的公布方式為:
(一)2003年10月31日之前年檢合格的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我局于2003年11月30日前予以公布。
(二)經年檢發現專利代理機構或專利代理人不符合《專利代理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需要限期改正的,各地方知識產權局或國防專利局應當在2003年12月31日前核實是否已按照要求進行改正,并將結果報我局。我局于2004年1月31日之前向社會公布其中通過和未通過年檢的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未參加年檢的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以年檢不合格對待。
除上述兩次公布之外,我局不再針對個別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的年檢結果作出公布。
對年檢不合格的專利代理機構,我局將嚴格執行《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
四、其他具體事項:
(一)我局在公布年檢結果時,將一并公布根據我局數據統計的各專利代理機構上一年度代理專利申請案件的數量。
(二)專利代理機構合伙人或者股東的人數應當與其機構設立審批時我局的有關規定一致。
(三)《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財務報表指專利代理機構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四)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注冊登記的記錄于近期內在我局網站上公布,作為各地方知識產權局和國防專利局對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進行年檢的參考。
(五)年檢期間(9月1日至10月31日),專利代理人執業證書的頒發和變更工作暫停。
(六)香港地區注冊的專利代理機構的年檢材料直接報送我局。
特此通知。
附件:1.2003年專利代理機構年檢登記表(略)
2.2003年專利代理人年檢登記表(略)
3.2003年專利代理機構年檢匯總表(略)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