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于加強對外貿易中的專利管理的意見
來源:尚標知識產權 發布時間:2016-12-21 09:16:00 瀏覽:3143
發文單位: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發布日期:2003-1-24
執行日期:2003-1-24
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及經濟全球化的進一步發展,為我國對外貿易的發展提供了廣闊的空間。今后,我國將在更大范圍和更高層次上參與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和競爭。我國作為WTO成員,要高度重視WTO《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積極參與協定的新一輪談判,并自覺履行我國加入WTO的相關承諾。外經貿部和國家知識產權局對對外貿易中的知識產權問題進行了深入研究,一致認為,應加強對對外貿易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制度在企業發展中的作用,支持和引導企業運用有關知識產權法規保護自身利益。
一、為了加強對外貿易中的專利管理,有利于企業在對外貿易中防范和降低風險,促進對外貿易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和《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意見。
二、本意見所稱對外貿易中的專利管理,是指對貨物、服務和技術進出口貿易中所涉及的專利(包括專利申請)相關事務進行管理。
專利相關事務包括有關專利文獻檢索、專利法律狀態認定、專利侵權監視、專利許可貿易、專利權(專利申請權)轉讓和專利許可和轉讓合同的簽訂與履行等。
三、對外貿易經營者應按照《企業專利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的要求,建立、健全相應的專利管理制度。
四、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外經貿主管部門與國家知識產權局(以下簡稱知識產權局)及其授權機關建立有關專利管理工作的大事、要事、突發事件的匯報制度,加強對外貿易中專利管理工作的指導。
為處理和應對前款所述大事、要事及突發事件,外經貿部和知識產權局建立不同層次的定期聯席會議制度。
五、對外貿易經營者進口貨物或接受委托從事來料加工、進料加工進口有關原材料、零部件涉及專利權的,應要求出口方或委托方提供其作為該專利的合法擁有者或合法被許可實施人的相關證明。
進口或委托加工合同中可明確規定: 貨物進口合同的進口方或委托加工合同的受委托方如因履行合同被第三方指控侵權或出現其它專利糾紛的,應由出口方或委托方承擔法律責任。
六、對外貿易經營者引進技術設備涉及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或專利實施許可的,應當要求轉讓方或許可方出示該專利有效的證明文件或存在專利申請權的證明材料。必要時應到經知識產權局及其授權機關認定的專利服務機構就所涉技術領域進行專利文獻檢索,避免侵犯第三方專利權。
七、對外貿易經營者出口貨物涉及新技術和新發明的,應就所涉技術領域檢索進口方所在國家和地區的專利文獻,避免發生出口產品在該國家和地區侵犯專利權。確有需要并條件具備的,可先行或同時向進口方所在國家和地區提交專利申請。
八、對外貿易經營者出口技術設備的,應就所涉技術領域檢索進口方所在國家和地區的專利文獻,避免侵犯第三方專利權。確有需要并條件具備的,可先行或同時向進口方所在國家和地區提交專利申請。
九、對外貿易經營者引進或出口技術設備,涉及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的,應簽訂專利權或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涉及專利許可的,應簽訂專利許可合同。 專利權、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和專利許可合同的簽訂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的規定。
十、為保護合同雙方的利益,專利許可合同可規定以下條款:
1.專利許可的內容,包括生產、使用、銷售、許諾銷售、進口等全部或者其中的部分內容;
2.受讓人是否有權許可他人使用讓與人的專利;
3.使用專利技術而生產的產品可以銷售的國家和地區;
4.合同期滿而專利有效期未滿情況下對該專利是否可以繼續使用;
5.對合同履行期間合同雙方當事人共同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知識產權保護的權利的歸屬;
6.合同履行期間,讓與人就其完成的新的發明創造對受讓人的當然許可或者其他約定;
7、與實施該專利有關的技術秘密的使用、相關資料的交換以及為保證該專利實施所必須的相關技術服務和技術培訓。
8.相關專有技術的使用與保密事項等。
9、使用專利技術不能達到約定的技術標準或品質要求時的責任承擔問題。
十一、對外貿易經營者應按照《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要求,開展相關專利權海關備案。發現進出口貨物涉嫌侵犯其專利權的,可以按照《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請求海關或管理專利的部門實施保護措施。
十二、外經貿部及其授權機關與知識產權局及其授權機關將依法對對外貿易經營者的有關專利管理的制度建設、經營管理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十三、本意見由外經貿部和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并自公布之日起30天后參照執行。
文章標簽: 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