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拿“馳名商標”耍任性 一河源老板吃罰單
來源:河源日報 發布時間:2015-12-09 01:59:00 瀏覽:2180
(原標題:因“馳名商標”寫在店招上 河源一老板吃了罰單)河源市東源縣城一機械配件經營部沒有好好鉆研新《商標法》,因亂用“馳名商標”字樣被罰了1000元!
“馳名商標,部優、省優!”這些聽起來十分熟悉的廣告語,現象已經很少見到了吧?對的,老板們要記住:從去年5月起,即便你的產品獲得了馳名商標的榮譽,也不能任性使用,不能把它用在產品的宣傳、包裝上。河源市東源縣城一機械配件經營部沒有好好鉆研新《商標法》,因亂用“馳名商標”字樣被罰了1000元!沒想到吧?
近日,東源縣城市場監督管理所的執法人員,對東源縣城某工程機械配件經營部”進行檢查時,發現該經營部現場招牌上有“雷沃挖掘機中國馳名商標 JINGONG晉工 ”的廣告詞語;店內墻壁上安裝設計有“中國馳名商標 JINGONG晉工”廣告詞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五款“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的規定,該所執法人員對此經營部進行立案調查。

河源市東源縣城一機械配件經營部沒有好好鉆研新《商標法》,因亂用“馳名商標”字樣被罰了1000元!
在調查過程中,該所執法人員認為,當事人違法行為社會危害性較小,尚未產生社會危害后果,符合從輕處罰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第五款“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罰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規定和《關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中的有關規定對當事人從輕處罰,一是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二是處以罰款1000元。
據介紹,此案也是該所首次查處違反“馳名商標”使用規定的廣告案件。

有人要問,好不容易獲得“馳名商標”也不能用于宣傳,那這個榮譽什么用呢?
對此,東源的市場監督部門是這樣解答疑問的:馳名商標的保護力度比較大,與它類似的商標是不能注冊的。
馳名商標本身就是一種無形資產。馳名商標的保護不僅僅局限于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或服務,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的商品申請注冊或者使用時,都將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被賦予了比較廣泛的排他性權利。
而且“馳名商標”持有企業的公司名以及網址域名,都會受到不同于普通商標的嚴格法律保護。所以,雖然不能用于宣傳,但好處還是大大的。
文章標簽: 馳名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