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馳名商標用于宣傳惹麻煩
來源:金華新聞網 發布時間:2016-03-01 02:16:00 瀏覽:3456
2月25日,義烏佛堂的朱先生來到義烏稠城市場監管所遞交了申訴舉報書,要求市場監管部門對商家違法行為作出處罰,并賠償500元錢。但朱先生和店家交涉時,店家卻只同意退貨,不同意賠償。然而,在市場監管部門協調時,店家不僅同意退貨,還同意賠償2000元錢,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2月12日下午,朱先生來到義烏丹溪北路某超市買了兩瓶禮盒裝的洋河大曲瓶裝白酒,合計總價136元。該酒外包裝顯示生產商為江蘇洋河酒廠股份有限公司,酒瓶蓋生產日期與外包裝標示一致。經仔細檢查,朱先生發現這兩瓶洋河大曲的禮盒外包裝上標有中國馳名商標的字樣,違反了國家《商標法》的有關規定。
朱先生當場找店家交涉,要求店家按照規定,以欺詐消費者為由給予500元賠償。店家聽了后只同意退貨,不同意賠償。2月25日上午,朱先生向稠城市場監管所遞交了申訴舉報的書面材料。
接到申訴后,執法人員核實了材料,通知超市負責人前來調解。在現場,朱先生改變了原來申訴書中500元的賠償訴求,提出要求賠償5000元。超市的易經理表示,原先只同意退貨,現在只愿意賠償500元錢。
執法人員在聽取雙方的陳述和辯解后,仔細查看了朱先生買來的兩瓶禮盒酒,發現該酒外包裝盒上,確實標有中國馳名商標的字樣。執法人員表示,按《商標法》規定,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如果違反這一規定,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罰款。
執法人員認為,超市作為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超市員工必須熟知國家標準和有關法律法規,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的法律規定,對上架銷售的商品進行檢查分類,及時發現問題做好歸檔登記,杜絕類似問題商品上架銷售。該超市銷售的洋河大曲白酒,外包裝盒標有中國馳名商標字樣,確實違反了《商標法》,應當對生產者或銷售者進行立案查處。
“但是《商標法》中并沒有規定,違反這一條款應當向消費者作出賠償,或者定性為欺詐行為。”執法人員表示,朱先生5000元的賠償數額有點牽強,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規定,構成欺詐消費者行為,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應按500元給予賠償,這是法律規定的最高賠償額,“商標持有人江蘇洋河酒廠股份有限公司的夢之藍商標,本身就是經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核準的中國馳名商標,并不存在欺騙行為。”
聽完執法人員的解釋,朱先生無話可說,但超市的易經理怕違反《商標法》受到重罰,當場表示同意賠償2000元,退還購酒款136元,共計退賠2136元。對于店家的這一表態,朱先生當場表示接受。
文章標簽: 馳名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