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專用標志應與地理標志商標一同使用嗎
來源:中國商標網 發布時間:2018-05-22 02:49:00 瀏覽:4124
想咨詢下工商總局發的工商標字【2007】15號《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管理辦法》的通知內容中附件1所說到的第七條“專用標志應與地理標志一同使用,不得單獨使用”此含義是否指如果注冊了工商的地理專用標志,要貼在產品上的話必須與質檢發的地理標志LOGO標貼一并加貼在產品上,不能單獨貼工商發的地理專用標志,不然屬于違規行為是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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