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證明商標的特性
來源:尚標知識產權 發布時間:2016-12-09 02:16:00 瀏覽:3174

(1)地理標志,原產地名稱在一定情況下也可以作為證明商標注冊,因此,證明商標有原產地證明商標和品質證明商標兩種類型;
(2)證明商標應是由某個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注冊和控制,由注冊人以外的其他人使用,注冊人自己不能使用該注冊的證明商標;
(3)證明商標不是表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于某個經營者,而是用以證明商品或服務本身出自某原產地,或具有某種特定品質的標志;
(4)證明商標的準許使用程序是一個公平開放的程序,只要當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務達到證明商標所要求的標準,履行了必要的手續之后,就可以使用該證明商標,證明商標所有人無權拒絕;
(5)證明商標是由多個人共同使用的商標,其注冊、使用及管理必須制定統一的管理規則并將之公諸于眾,讓社會各界共同監督,以保護商品與服務的特定品質,保障消費者利益;
(6)在商標的轉讓上證明商標有著自己獨特之處,其所有權可以轉讓給具有相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法人;
(7)以地理標志作為證明商標注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使用該證明商標,控制該證明商標的組織應當允許。
文章標簽: 證明商標